(2013)绛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王X与X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X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绛行初字第2号原告王X,女,汉族,1985年10月25日出生,住XX县XX镇XX路****号。委托代理人王XX,男,北京市润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XX,男,汉族,1960年7月14日出生,住XX县XX镇XX路****号(系原告之父)。被告XX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杨XX,职务县长。委托代理人文X,男,山西中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XX,男,汉族,1968年3月25日出生,系XX县国土资源局干事。原告王X不服被告XX县人民政府收回王X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撤销一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作出(2013)运中行辖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王X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X以被告XX县人民政府主动撤销对原告王X下发的X政土登发(2012)1号“关于注销王X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通知”为由,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X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王X减半负担。审 判 长 李冬云审 判 员 袁宗平代理审判员 张志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白亚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