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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北商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石震宇与万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陈联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震宇,万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陈联明,康城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北商初字第733号原告:石震宇。被告:万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代表人:章海兵。被告:陈联明。被告:康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联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震宇诉被告万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陈联明、康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震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震宇撤回对被告万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陈联明、康城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420元,减半收取计7710元,由原告石震宇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 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华飞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