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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新法天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甘某某与梁某某同居关系子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某,梁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新法天民初字第11号原告甘某某,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被告梁某某,女,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某诉被告梁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某某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行为无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甘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练 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伍妙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