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樊城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樊城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上海某实��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某区某路***号*幢*层*****室。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公司员工。申请人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申请人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的出票日期为2013年1月8日,票号为3050005321087***,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出票人为老河口市某纺织厂,收款人为老河口市某棉业有限公司,支付人为民生银行襄阳分行营业部,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宁丽敏审判员 周光辉���审员马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倩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