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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龙岩市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月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月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84号原告龙岩市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小溪路4号(林景花园2幢1楼)。法定代表人邱鸿章,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永漳,男。被告郑月钗,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月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岩市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岩市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市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龙岩市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  冬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曾丽珍(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