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旺苍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春林与被告杨浩、四川省旺苍县五峰初级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林,杨浩,四川省旺苍五峰初级中学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旺苍民初字第19号原告:张春林,男,汉族,生于1998年2月13日,住四川省旺苍县。法定代表人:冉太宝,男,汉族,生于1974年5月5日,住四川省旺苍县,系张春林父亲。委托代理人:何飞,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浩,男,汉族,生于1997年9月10日,住旺苍县。法定代理人:向蓉,女,汉族,生于1977年12月7日,住旺苍县,系杨浩母亲。委托代理人:张曲,广元市旺苍县治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省旺苍五峰初级中学校。住所地旺苍县东河镇。法定代表人:张忠,校长。委托代理人:刘国权,男,生于1962年11月5日,汉族,住旺苍县,系五峰中学副校长。委托代理人:胡俊,四川苍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林与被告杨浩、四川省旺苍县五峰初级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林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春林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333元,由原告张春林负担。审判员 严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