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临商初字第20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杭州富庆纸制品有限公司与杭州汇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临安汇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富庆纸制品有限公司,杭州汇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临安汇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临商初字第2064号原告:杭州富庆纸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贤庆。委托代理人:邱雪良、方晓燕。被告:杭州汇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水莲。被告:临安汇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立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富庆纸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汇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临安汇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富庆纸制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富庆纸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汇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临安汇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95元,减半收取74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20元,合计1467.5元,由原告杭州富庆纸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 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