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开法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申请执行梁轩茂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梁轩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开法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住所地:开平市三埠长沙沿江西路33号负责人王凤开。被执行人梁轩茂,男,汉族,1984年10月29日出生。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江开法民二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应清还款项275753.88元给申请人和缴纳执行费4036元,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轩茂银行存款279789.8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坚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振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