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行审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丹东市卫生局与原野卫生行政处罚决定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丹东市卫生局,原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兴行审字第00010号申请人:丹东市卫生局,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六纬路31号。法定代表人:王大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孟为,女,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委托代理人:王樱臻,女,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申请人:原野,女,汉族,丹东市振兴区悦容女子养生会馆业主,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申请执行人丹东市卫生局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的丹卫公罚字(2013)第03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曲 涛人民陪审员 谭沙莎人民陪审员 陈晶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曲 白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