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董志全与张玉洪等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志全,张玉洪、孙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董志全被执行人:张玉洪、孙磊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3)二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玉洪的职工股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大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 姜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