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滨开民初字第03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李爱明与糜兵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明,糜兵,顾启俊,顾月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滨开民初字第0355号原告李爱明,男,42岁。被告糜兵,女,50岁。被告顾启俊,男,46岁。被告顾月成,男,45岁。原告李爱明与被告糜兵、顾启俊、顾月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新枝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爱明以原、被告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明撤回对被告糜兵、顾启俊、顾月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56元,减半收取3028元,由原告李爱明负担。审判员 徐新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雨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