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源茶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李生秀诉XX知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源茶民初字第6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朱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放弃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秋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晁永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