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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74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陈泽志与重庆安迪车用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7438号原告陈泽志,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静,重庆市渝北区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安迪车用材料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500112000029561,住所地渝北区回兴科技产业园11号地。法定代表人石卫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泽志与被告重庆安迪车用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泽志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泽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欧春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永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