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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莆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黄赛文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黄赛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莆刑初字第51号公诉机关莆田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甲,男,1944年11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系被害人林某乙之父。诉讼代理人陈新云、王福生,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赛文,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5月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现在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辩护人阮玉群,福建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以莆检公刑诉(201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赛文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宇、代理检察员黄源斌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甲及诉讼代理人陈新云、王福生,被告人黄赛文及其辩护人阮玉群到庭参加诉讼,证人林某甲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赛文因赌博与其妻子即被害人林某乙产生家庭矛盾。2013年5月1日晚22时许,被告人黄赛文因怀疑林某乙有婚外情,要将林某乙留在其家中谈话,但因林某乙欲离开双方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告人黄赛文持匕首捅刺林某乙胸、腹部等部位10余刀后逃离现场。林某乙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林某乙系因被锐器刺破右下肺致大出血而死亡。2013年5月2日,被告人黄赛文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作案工具匕首及刀鞘,被告人黄赛文作案时所穿黑色外套及鞋子等物证;2、侦破报告、到案经过、投案证明、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被告人黄赛文自书遗书、调取证据材料清单、120救护车出诊情况登记表、120急救电话记录、公安报警事件流程一览表、手机通话清单、旅客住宿登记表、入所体检表、同步录音录像及监控视频制作说明、随案移交物品清单、工作说明等书证;3、证人黄某甲、林某甲、黄某乙、阳某某、张某某、林某乙、章某某、黄某丙、林某丙、朱某某、林某甲等证言;4、尸体检验报告、生物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人身检查、辨认等笔录;6、被告人黄赛文供述与辩解;7、讯问被告人黄赛文同步录音录像、被告人黄赛文指认作案现场、手机报警录音、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指控被告人黄赛文犯故意杀人罪。诉请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甲请求判赔:死亡赔偿金561104元、丧葬费22489.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04525.2元、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和交通费5000元,共计793118.7元。被告人黄赛文辩称:1、本案不是其赌博引起的,而是林某乙有婚外情引起的。2、在争执过程中,被害人林某乙先跑去拿匕首并对其威胁,其才将林某乙手中的匕首夺过来。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黄赛文没有要剥夺被害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2、被害人林某乙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子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是本案的起因,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3、被告人黄赛文具有自首情节和积极抢救被害人的行为,黄赛文的家属也代其赔偿了部分赔偿款,请求法庭对黄赛文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赛文曾因赌博与其妻子即被害人林某乙发生矛盾并闹离婚。2013年4月中旬,被告人黄赛文从其女儿黄某丙及平时被害人林某乙的手机通话得知林某乙有婚外情。2013年5月1日晚22时许,被害人林某乙乘坐出租车带女儿黄某丙回到仙游县的家中,被告人黄赛文想将林某乙留在家中谈话,但因林某乙欲离开,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黄赛文就将林某乙拦在家中的院内,尔后返身回到屋内的书橱中拿出一把匕首威胁林某乙不许离开,但林某乙执意要离开,被告人黄赛文不顾其母亲林某甲的劝阻持匕首捅刺林某乙胸、腹部等部位十余刀。被告人黄赛文刺完林某乙后,将匕首抛到家里的屋顶上,并走到书房拿电话打120急救中心求救,接着骑电动车到车站雇出租车准备送林某乙去抢救,120急救人员也到了现场,被告人黄赛文立即逃离了现场,林某乙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林某乙系因被锐器刺破右下肺致大出血而死亡。2013年5月2日,被告人黄赛文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当庭举证、质证并经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林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5月1日22时50分许,其儿媳妇林某乙乘坐的士送孙女黄某丙到其住的家里后又要离开,其在屋内就听到林某乙与儿子黄赛文在吵架,接着就听到林某乙在喊救命。其走到屋外看到黄赛文持刀捅刺林某乙数刀,其劝拉不住黄赛文就向的士司机求救,但因黄赛文情绪激动并挥着刀,的士司机进门看了一下,但不敢靠近。黄赛文见林某乙情况不妙,就骑电动车去雇车准备载林某乙去抢救。后其打电话给小儿子并叫来了邻居黄某甲,黄某甲拨打了120。过了一会儿,黄赛文叫来了一辆车准备载林某乙去抢救,其说已叫救护车了,黄赛文称要去投案并离开了现场,医生到后诊断林某乙已经死亡。黄赛文因赌博曾与林某乙发生矛盾并闹离婚。黄赛文还说过要杀死林某乙并自杀。庭审时林某甲出庭作证,陈述案发时载林某乙回家的出租车司机看到黄赛文在打林某乙时想走进门劝架,但因害怕没敢靠近黄赛文。被告人黄赛文与被害人林某乙在过春节时都有赌博,但夫妻俩没有因为赌博的事吵架,黄赛文也没有说过要杀死林某乙并自杀。2、证人黄某丙证言,证实案发当晚,母亲林某乙雇的士带其回家后,准备离开家时和父亲黄赛文发生争执,于是黄赛文持刀乱割林某乙,林某乙就倒在地上没动了。平时其和林某乙在外面租房子住,有时林某乙会和一个男子抱在一起睡觉,其还将此事告诉黄赛文。3、证人阳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5月1日22时30分许,其开的士将一对母女送到某村,该女子称把孩子抱进家里就马上出来,并让其在门口等。后其在门口听到那女子嚎叫了几声,其通过院门口的一个小门看见一男子将那女的摁倒在地上,用右手一直在戳那女的胸腹部。其下车准备劝阻,该男子从地上捡起一个刀鞘,将一把匕首插到刀鞘里,其因害怕就离开了现场。当时旁边有一个老太婆边哭边大声呼救。其通过照片辨认出案发当晚乘车回家后被殴打的女子即林某乙。4、证人黄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5月1日22时40分许,邻居黄赛文的母亲林某甲在大声喊叫,其走到黄赛文家的庭院看到林某乙躺在地上,额头、胸部都有血。其立刻拨打120和110。急救人员到现场对林某乙实施抢救,但林某乙已死亡。林某甲说黄赛文和林某乙在家里吵架,刚从屋里出来就看见黄赛文持刀捅刺林某乙。5、证人黄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5月1日22时40分许,其母亲林某甲打电话说黄赛文和林某乙吵架,林某乙受伤了。其赶到家里看见林某乙躺在水泥地上,身上流很多血,母亲林某甲说刚才黄赛文拿刀刺林某乙。几分钟后黄赛文叫来了一辆车准备载林某乙去抢救,但救护车也到了现场,黄赛文就离开了。2013年5月2日,其按黄赛文的吩咐带公安人员到山上将黄赛文带到公安局去投案。6、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5月1日23时许,其在仙游县某车站附近等载客。一名男子骑电动车要雇其的车,说是去载一个快要死的人,到达现场时一部120的救护车也刚到,接着有人叫其离开现场。7、证人林某乙证言,证实林某乙跟着章某某到其店里买电脑雕刻配件,生意做成后,其请林某乙和章某某吃午饭,因此互相认识。2013年5月2日凌晨1时45分许,黄赛文使用号码的手机打其手机说:“林某乙已经被我杀死了”。8、证人朱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5月2日凌晨1时许,黄赛文打其手机说:“林某乙被我杀死了”,其立即将此事告知林某丙。其曾听林某乙说黄赛文有赌博恶习,还输了很多钱,想和黄赛文离婚。9、证人林某丙证言,证实2013年5月2日凌晨l时许,其通过表妹朱某某的电话得知林某乙被黄赛文杀死。2013年4月17日,其和林某乙聊天时,得知因为闹离婚,黄赛文曾讲过要和林某乙同归于尽的话。10、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莆公物鉴(DNA)字(2013)168号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1、在送检的现场血迹3、黄赛文外套上的血迹、作案工具匕首刀刃上的血迹中检出女性成分,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林某乙,支持该检材为林某乙所留。2、在送检的现场血迹1、现场血迹2、现场血迹4、作案工具匕首刀刃口上的血迹、黄赛文鞋子上的血迹中检出男性成分,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黄赛文,支持该检材为黄赛文所留。11、仙游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仙)公(刑医)鉴(尸)字(2013)02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及尸体检验照片,证实林某乙系被锐器刺破右下肺致大出血而死亡。12、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照片,证实:(1)2013年5月2日13时20分至40分,公安人员提取了黄赛文身上所穿的沾有疑似血迹的黑色外套及鞋子。(2)2013年5月2日17时20分至38分,被告人黄赛文带公安人员到其家房顶找到一把带鞘匕首,刀上沾有血迹,并予以提取。(3)2013年5月2日凌晨1时许,公安人员在黄赛文家中卧室的抽屉中提取了一份黄赛文书写的遗书,结合提取的监控视频、黄某丙证言,证实黄赛文发现妻子林某乙存在婚外情,在2013年4月份欲自杀并写下了遗书。13、监控视频片段及截图、旅客住宿登记表,证实证人林某乙于2013年4月27日23时50分许在仙游县某酒店登记开房住宿。58分25秒,林某乙搂着被害人林某乙进入仙游县某酒店房间的廊道。该视频片段截图经证人林某乙指认,2013年4月27日23时58分25秒,搂着被害人林某乙进入仙游县某酒店房间廊道的男子就是其本人。经证人黄某丙指认,2013年4月27日23时58分25秒,搂着其母亲林某乙进入仙游县某酒店房间廊道的男子就是和其母亲抱着睡觉的男子。14、仙游县公安局闽公(仙)勘(2013)216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及从大门地面、走廊地面、尸体南侧地面、书房地面用棉签沾湿提取方法各提取1处血迹,并分别记为1-4号血迹。15、仙游县医院出具的120救护车出诊情况登记表、急救电话记录,证实该院急诊科于2013年5月1日22时46分和52分接到电话求救,医务人员到现场时被害人已死亡。16、仙游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出具公安报警事件流程一览表、录音片段,证实公安人员于2013年5月1日23时6分38秒接到群众黄某甲报警称,在某村部对面,邻居一男子刺伤他的妻子,已拨打120求救。民警分别于当日23时18分59秒和22分29秒反馈已到达现场,急救人员确认被害人已死亡。17、仙游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及工作说明,证实被告人黄赛文于2013年5月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18、黄赛文手绘作案工具图,证实被告人黄赛文于2013年5月2日手绘其于2013年5月1日晚用于刺伤林某乙的刀的形状。19、手机通话清单,证实黄赛文使用两个手机与被害人的通话情况以及2013年5月2日8时8分19秒拨打公安人员手机。20、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黄赛文于2013年5月17日上午在仙游县看守所供认称其对林某乙行凶时自己将左手小拇指割伤流血受伤,办案民警于2013年5月17日下午在仙游县看守所对黄赛文进行人身检查,经检查发现黄赛文的左手小拇指有两处已愈合伤痕,伤痕较新。21、被告人黄赛文的供述、指认笔录,证实其在国外经商一年左右到今年的4月份回国后才知道林某乙经常不在家。4月中旬,其与女儿黄某丙谈话及妻子林某乙的手机通话中得知林某乙和一个叫林某丁的男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林某乙也承认了此事,后其准备自杀并写了遗书。2013年5月1日晚,其想将林某乙留在家中谈话,但林某乙刚回家后又准备离开,其就将林某乙拦在家中的院内,尔后返身回到屋内的书橱中拿出一把匕首(该匕首是前几年野炊用的),威胁林某乙说:“你晚上如果实在要走,我们一起去死”。但林某乙执意离开,其忍受不了她的背叛,才恼羞成怒持匕首捅刺林某乙一刀,后不顾其母亲的劝阻,又持该匕首捅刺了林某乙的额头、胸部、背部等身体部位多刀。在捅刺过程中,其右手持刀不小心将自己的左手割伤,并有流血。当时送林某乙回家的的士司机要过来劝架,但可能是看见其手上有刀,就没敢走近。其刺完林某乙后将匕首抛上家里的屋顶上,并看到林某乙情况不妙,就走到书房拿电话打给120,接着骑电动车到车站雇的士准备送林某乙去抢救时,急救人员也到了现场,其就离开跑到榜头镇的一座山上,并打电话将其杀死林某乙的事告知林某丁和林某乙的表姐朱某某。后其让弟弟黄某乙带民警林国飚到山上接其到仙游县公安局投案。之前其与林某乙曾因其赌博输钱的事闹过矛盾,林某乙有提出过离婚。其指认了案发现场、持匕首砍刺林某乙的具体位置。22、同步录音录像及制作说明,证实讯问被告人黄赛文的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公诉机关庭审举证质证的上述证据中,证人林某甲在侦查阶段关于黄赛文与林某乙曾因黄赛文赌博的事吵架并闹离婚的证言能与证人朱某某的证言相印证,证人林某甲在庭审时关于黄赛文与林某乙没有因黄赛文赌博的事吵架并闹离婚的证言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证人林某甲、朱某某证言均证实因黄赛文赌博,林某乙与黄赛文已产生矛盾并闹离婚。证人黄某丙证言,公安机关提取的监控视频及截图亦可证实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害人林某乙有婚外情。上述证人证言能与被告人黄赛文的供述相印证,被告人黄赛文因发现林某乙有婚外情,案发当晚将林某乙留在家里未成,两人产生争执,继而黄赛文行凶杀人,黄赛文具有作案动机。证人林某甲、黄某丙证言证实案发时目睹黄赛文持刀捅刺林某乙;黄赛文亦对该事实供认不讳,供认所使用的作案工具、捅刺部位能与侦查机关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中关于林某乙身上创口成伤原因及死因分析一致;黄赛文向公安机关投案时,侦查人员从其身上提取案发时所穿的沾有血迹的外套及鞋子,并在黄赛文的带领下,在其家的屋顶上提取了作案工具匕首,匕首刀刃上及外套上的血迹送检后检出林某乙的DNA,匕首刀刃口上及鞋子的血迹送检后亦检出黄赛文的DNA,进一步佐证黄赛文持匕首捅刺林某乙,在捅刺过程中割伤了自己的小拇指并流血,作案后将匕首扔到屋顶的犯罪事实。另外,黄赛文关于其作案后打电话将杀死林某乙的事告知朱某某、林某乙的供述能得到证人朱某某、林某乙证言,手机通话清单的证实。上述各个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黄赛文及其辩护人关于本案是由林某乙的婚外情引发的,林某乙存在严重过错的诉辩理由,经查,被告人黄赛文供述,证人林某甲、朱某某证言均证实因黄赛文赌博,林某乙与黄赛文已产生矛盾并闹离婚。证人黄某丙证言,公安机关提取的监控视频及截图亦可证实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害人林某乙有婚外情。其夫妻双方均对婚姻家庭有不负责任的行为,但被害人林某乙的行为是引发本案的直接原因,存在一定过错。故该诉辩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黄赛文关于被害人林某乙先跑去拿匕首并对其威胁,其才将林某乙手中的匕首夺过来的辩解,经查,被告人黄赛文在侦查阶段关于其将林某乙拦在家中的院内,尔后返身回到屋内的书橱中拿出匕首的供述稳定,其在庭审时对此节的辩解因无法提供相关依据。故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黄赛文的辩护人关于黄赛文没有要剥夺被害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黄赛文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林某甲、朱某某证言均证黄赛文在案发前曾向家人说过要与林某乙同归于尽。案发时黄赛文不顾其母亲的劝阻持匕首不计后果的朝林某乙砍刺十多刀,致林某乙当场死亡。被告人黄赛文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杀害行为,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的犯罪构成要件。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另查明,被害人林某乙出生于1979年3月3日,系农村居民,系聘用制教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甲案发时68周岁,共生育两个子女。2013年5月10日,被告人黄赛文的家属支付赔偿款85000元给林某乙的家属。上述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提交的以下证据证实:1、户口本、身份证,证实被害人林某乙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甲的身份及其子女情况。2、某幼儿园出具的证明,证实林某乙于2011年9月至2013年2月在该幼儿园任教师一职。3、收条,证实被告人黄赛文的家属支付赔偿款85000元给被害人林某乙家属。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黄赛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甲因本案所受的经济损失有:死亡赔偿金199344元,丧葬费22489.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4406元、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等酌定3000元,合计269239.5元。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黄赛文的家属代被告人预交赔偿款3万元侯判,有被告人黄赛文的家属提供的预交赔偿款的收据为证。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按城镇居民标准判赔死亡赔偿金的诉求,经查,被害人林某乙系农村居民,虽案发前在某镇幼儿园任教师,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无法提供林某乙案发前的工资收入情况及在城镇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相关证据,故不属于“虽系农村居民但在城镇居住时间一年以上且经济收入来源于城镇”的情况,应按农村居民标准判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于此节的诉求不予支持。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判赔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等的诉求,经查,虽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能提供相关的票据支持该诉请,但上述费用确有发生,对此一并予以酌情考虑。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赛文曾因赌博与被害人产生家庭矛盾,后黄赛文发现被害人有婚外情,二人发生争执继而黄赛文持凶器捅刺被害人致死,黄赛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赛文系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故被告人黄赛文的辩护人关于黄赛文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害人林某乙的行为是引发本案的直接原因,存在一定过错,且黄赛文的亲属能代为赔偿被害方的部分经济损失,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故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由于被告人黄赛文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负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本案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269239.5元。被害人林某乙存在一定过错,故被告人黄赛文应承担赔偿责任的90%,即242315.5元。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超出法定标准的诉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赛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黄赛文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甲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四万二千三百一十五元五角。(被告人黄赛文的亲属代为赔偿给被害方的八万五千元及预交至本院的赔偿款三万元,共计十一万五千元应予以折抵)。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瑞龙代理审判员  王长生人民陪审员  薛益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剑晶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