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06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何海莉与文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海莉,文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663号申请执行人何海莉,女,汉族,1984年8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文建,男,汉族,1975年4月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海莉与被执行人文建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海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一初字第001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8400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已执行回案款48400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民一初字第001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乔小明执行员 刘 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