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执复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申请复议人靳强与被执行人中车集团南京七四二五工厂劳动争议执行异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强,中车集团南京七四二五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复字第6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靳强,男,汉族,1962年12月4日生。被执行人中车集团南京七四二五工厂,住所地在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迈皋桥创业园7号。法定代表人鞠建宏,中车集团南京七四二五工厂董事长。申请复议人靳强因与中车集团南京七四二五工厂劳动争议执行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3)栖执异字第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在复议审查期间,靳强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行为和执行复议行为。靳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靳强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静明代理审判员 卢建国代理审判员 朱永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李 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