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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桐商初字第109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郑雪标与车杰、车叙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雪标,车杰,车叙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桐商初字第1098-2号原告:郑雪标。委托代理人:谢学元。被告:车杰。被告:车叙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雪标诉被告车杰、车叙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雪标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雪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36元,减半收取30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068元,由原告郑雪标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贤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