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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苏新辉与邵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新辉,邵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苏新辉,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哈密市童宇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住新疆哈密市三道岭建安路53号楼10号。委托代理人:丛冬梅,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邵波,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东路30号34号楼1单元202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沙民一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邵波的存款、收入115100元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 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振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