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汨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易稳平贩卖毒品罪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XX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汨刑初字第32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XX,男,1961年11月10日出生。2013年4月2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经汨罗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以湘汨检刑诉(2013)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X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了代理检察员李焕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易XX以赚钱治其尿毒症为由先后两次从一陌生男子处以70元0.2克的价格购买多克海洛因。然后在自己家中以100元0.2克的价格进行贩卖。2013年4月2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易XX将1小包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朱XX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易XX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6小包,净重0.6948克,在朱XX身上查获其从易XX处购买的毒品疑似物1小包,净重0.0897克。经鉴定,被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易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被告人易XX的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通话详单;辨认笔录;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岳公物鉴(理化)字(2013)379号毒品鉴定书;证人朱XX的证言;被告人易XX的供述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易XX以营利为目的,贩卖毒品,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XX犯��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易XX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易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易XX刑期自交付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何琪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龙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