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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盱马民初字第00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陈家桥诉姚月明、张良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桥,姚月明,张良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盱马民初字第0049号原告陈家桥被告姚月明被告张良翠原告陈家桥与被告姚月明、张良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家桥于2013年12月31日以需要提供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家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家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家桥负担。审判员  罗德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