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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民终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马宁与四川广播电视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宁,四川广播电视台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川民终字第6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宁,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一段***号*栋*单元*楼**号。委托代理人伍德健,四川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波,四川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号成都证券大楼*****层。法定代表人陈华,台长。委托代理人周平,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星,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宁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四川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民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宁及其委托代理人伍德健、钟波,四川台委托代理人周平、李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06年6月上旬,四川台拟定在成都市锦江区三圣乡幸福梅林开展《幸福的耙耳朵》的拍摄工作,计划在国庆节期间的《麻辣烫》栏目中播出该二十集的方言短剧。成都市锦江区外宣办在收到四川台的来函后,通知三圣乡街道办事处协助拍摄。2006年8月6日,《幸福的耙耳朵》在幸福梅林开机拍摄。《幸福的耙耳朵》第一季于2006年国庆开播。2007年3月15日,马宁就《幸福的耙耳朵》第一季的电视剧本向四川省版权局申请著作权登记。2007年4月16日,四川省版权局向马宁颁发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上记载的作品完成时间为2006年8月。2010年1月25日,马宁的代理人伍德健、钟波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四川台寄送了律师函。该函于次日被签收。函上载明:四川台播放的《幸福耙耳朵》侵犯了马宁的著作权,因此要求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2011年12月9日,在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公证员刁姝、公证人员孙晶晶的监督下,马宁使用该公证处的电脑浏览网页,并通过录屏软件对操作过程进行了录制。公证处针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12)川律公证内民字第412号公证书。公证书所附网页打印件以及光盘显示,2011年6月12日,网易新闻登载了一篇名为“《幸福的耙耳朵》编剧解读幸福密码”的新闻报道,其上载明:“昨日,成都故事举行了一场特别的故事会,来到故事讲坛的是影视剧策划、方言喜剧《幸福的耙耳朵》的编剧马宁先生”;2006年8月6日,华西都市报文娱版登载了一篇名为“媛凤出马巴登耳朵变‘耙’”的新闻报道,其上载明:“《幸福的耙耳朵》昨在成都开机……据悉,该剧由马宁编剧,媛凤首次担纲执导并出演主角,四川电视台经济频道《麻辣烫》栏目众多导演参与拍摄制作。”《幸福的耙耳朵》第一季共二十集,每一集为一个独立的故事,片名分别为《恨口气》、《当保姆》、《两口子》、《麻广广》、《蹬三轮》、《爱情PK》、《戳锅漏》、《活地图》、《耍洋盘》、《晃壳儿》、《假球迷》、《农家乐》、《迷魂药》、《找感觉》、《捡脚子》、《吉祥号》、《救场子》、《拍电影》、《冤枉债》、《吃福喜》。根据片头的记载,马宁单独担任编剧的有《两口子》、《耍洋盘》、《爱情PK》、《戳锅漏》、《活地图》。剩下的剧集由谭璐、周游等四川台指派的工作人员单独或与马宁共同担任编剧。其中,马宁没有担任编剧的有《假球迷》、《找感觉》、《捡脚子》、《吉祥号》、《拍电影》、《冤枉债》。马宁因《幸福的耙耳朵》第一季的编剧工作获得了四川台支付的酬劳。第一季主要讲述了发生在凤姐与耙哥、肥肠粉与甘江斗、花喜鹊与王宝器三个幸福村家庭之间的幽默故事。剧本将幸福村设定为改革开放后新农村的一个缩影:“一排排坐落有致的川西农居,葱笼的果树,遍地繁花”;将上述三个家庭分别设定为农家乐、肥肠粉以及凉拌鸡片的经营者。三家人具有生意上经常来往、生活上互相帮忙的关系。通过故事中具体人物的动作、表情以及语言的描写,《幸福的耙耳朵》着力塑造了三个家庭中男人怕老婆、女人当家的人物共同形象,诠释了“耙耳朵”的含义,比如在生活中大小事女人说了算、女人通过搜身等方式查找男人隐藏的私房钱、女人习惯用拧耳朵的方式赶男人回家等。除此之外,《幸福的耙耳朵》又有所区别的刻画了三个家庭中的具体人物:女人中凤姐精明、肥肠粉泼辣、花喜鹊话多,男人中耙哥老实、脾气倔,与凤姐赌气进城打工,“不做点像样的事出来,决不收兵”,但由于经常上当受骗,最终赔的钱比赚的钱多;王宝器说话直、缺乏社会经验,比如根据偏方配补药、被朋友拉去当婚托等;甘江斗有一定知识文化,喜欢说段子、出主意,但遇事不够灵活,比如帮人写情书、割鸡眼被宰等。除上述主要人物外,《幸福的耙耳朵》还设计了棒棒娃、串串香、粉丝妹、丁二娃、蒋小娃、王老板等多名角色。全剧通过对三个男人“耙耳朵”形象的塑造,力图展现四川地区男性所具有的关爱女性、维护家庭和睦的良好品德,并反映出在新时代下农村生活的新面貌。四川台《幸福的耙耳朵》第一季以后的故事由四川台独立拍摄完成,马宁没有参与剧本的创作。续集沿用了第一季中有关人物性格、形象以及关系等基本方面的设定,但在情节安排、细节处理以及语言设计等方面均与后者有所区别。续集新增加了钢豌豆(女)和铁公鸡、朴尔白(女)和田菜农两对夫妇,其中钢豌豆练过武术,比较强势,喜欢用武力解决问题,在家庭生活中处于主导地位;朴尔白聪慧,对父母孝顺,家庭事务更多以协商方式处理,因此夫妻关系和睦。2011年12月27日,马宁以相同事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12年3月12日申请撤诉。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根据证人证言以及电视剧片头的署名情况,《幸福的耙耳朵》第一季的编剧由马宁以及四川台指派的几名工作人员共同担任。该事实结合经济频道为拍摄《幸福的耙耳朵》联系外景场地、申请制作经费、向马宁支付编剧酬劳的客观情况,可以看出第一季的剧本是马宁在接受四川台的委托、其他创作人员在履行经济频道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共同创作完成的,因此马宁与其他创作人员均为涉案作品的作者。虽然证书上记载的作品完成时间为2006年8月,但马宁申请作品登记的时间为2007年3月15日,晚于《幸福的耙耳朵》第一季开播的时间,即2006年国庆节期间,在缺乏相应佐证且著作权登记证书仅是证明作品权属的初步证据的情况下,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不予采信。至于新闻媒体的有关报道,因从性质上讲系传来证据,且其上也无关于马宁为唯一编剧的记载,不予采信。综上,对马宁提出的涉案作品由其独立创作完成的主张不予支持。本案中,马宁主张四川台未经其许可、未署其姓名,沿用之前的主要人物与场景,拍摄《幸福的耙耳朵》的续集并予以播放;续集新增的女性人物朴尔白、钢豌豆没有体现出幸福村女性精明能干的特点,偏离了主题及价值取向,使马宁及其作品受到了负面评价,因此四川台的上述行为侵害了马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摄制权、获得报酬权、续写权、名誉权。原审法院认为,《幸福的耙耳朵》第一季以后的剧集均系四川台独立拍摄完成,马宁并没有参与剧本的创作。从现有证据来看,续集与第一季在主要人物的性格、形象以及关系上保持一致,但前者只是沿用了后者的基本设定,在情节安排、细节处理以及语言设计等方面均与后者有所区别,呈现出了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方式,构成新的作品,后者不构成对前者的抄袭或复制。从另一个角度讲,《幸福的耙耳朵》第一季的剧本是马宁在接受四川台的委托、其他创作人员在履行经济频道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共同创作完成的作品,其具有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双重属性。四川台作为马宁的委托方以及其他创作人员的工作单位,有权对《幸福的耙耳朵》第一季的剧本加以使用。因此,四川台出于拍摄电视剧的目的,以第一季剧本的基本设定为基础创作续集,不会侵害马宁的合法权益。据此拍摄成电视剧并加以播放的行为,不构成对涉案作品著作权的侵害。至于马宁提出的续集新增女性人物偏离了主题及价值取向,使其及原作受到负面评价,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侵害的主张,根据现有证据所反映出的人物形象,新增女性人物钢豌豆、朴尔白一个强势、一个聪慧,均没有跳脱出原作所设定的女性人物特征。钢豌豆虽然喜欢用武力解决问题,但根据剧情来看并非是无理取闹,并且可以明显看出是经过艺术的夸张处理,能够与《幸福的耙耳朵》所具有的幽默基调相契合,还没有达到偏离原作主题及价值取向的程度,故对马宁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马宁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456.5元,由马宁承担。宣判后,马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的主要理由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作品为马宁与四川台工作人员共同创作、共同担任编剧是错误的认定;马宁是《幸福的耙耳朵》剧本第一季(二十集)的唯一原创著作权人,将自己原创的该涉案作品交给四川台拍摄成影视作品,不是四川台委托马宁撰写剧本;一审判决认定第一季以后马宁没有参与创作是错误的认定;四川台的行为侵害了马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摄制权、获得报酬权、续写权、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求:1.撤销(2012)成民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2.支持马宁的一审诉讼请求;3.判令四川台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等费用。四川台的主要答辩理由为:《幸福的耙耳朵》第一季(二十集)是马宁与四川台工作人员共同创作,马宁清楚知道第一季(二十集)播出时写明的编剧情况;马宁在庭审期间未交付第二季(三十集)的剧本,第一季以后马宁没有参与创作;四川台在整体策划创作的作品上继续创作并无不当,未侵害马宁的权益。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主要案件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上诉、答辩的内容,本案二审诉讼涉及的争议焦点是:1.《幸福的耙耳朵》第一季(20集)是马宁独自创作还是其与四川台工作人员共同创作?2.《幸福的耙耳朵》第一季以后马宁是否参与了该剧后续剧本创作?《幸福的耙耳朵》第一季于2006年国庆节期间在四川台播出。《幸福的耙耳朵》第一季共二十集,每一集为一个独立的故事,片名分别为《恨口气》、《当保姆》、《两口子》、《麻广广》、《蹬三轮》、《爱情PK》、《戳锅漏》、《活地图》、《耍洋盘》、《晃壳儿》、《假球迷》、《农家乐》、《迷魂药》、《找感觉》、《捡脚子》、《吉祥号》、《救场子》、《拍电影》、《冤枉债》、《吃福喜》。根据电视剧片头的署名情况,马宁单独担任编剧的有《两口子》、《耍洋盘》、《爱情PK》、《戳锅漏》、《活地图》等五部,马宁没有担任编剧的有《假球迷》、《找感觉》、《捡脚子》、《吉祥号》、《拍电影》、《冤枉债》等六部,剩下的九部剧集由四川台指派的工作人员与马宁共同担任编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可见,《幸福的耙耳朵》第一季的编剧是由马宁以及四川台指派的几名工作人员共同担任。在《幸福的耙耳朵》第一季播出后,马宁于2007年3月15日申请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在此期间,四川台向马宁支付了编剧酬劳等,马宁对上述事实无异议。马宁一审举证认为相关新闻媒体的报道是其为唯一作者的证据。因相关新闻媒体不是本案所涉作品著作权的的合法认定机构,新闻媒体的报道等从证据的性质上讲系传来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本案所涉作品著作权的权属,因此,原判决对此作出不予采信的认定是正确的,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对马宁提出的涉案作品由其独立创作完成的主张不予支持,并认定《幸福的耙耳朵》第一季的剧本是由马宁与四川台工作人员共同创作。关于《幸福的耙耳朵》第一季以后马宁是否参与了剧本创作的问题。马宁认为其在完成《幸福的耙耳朵》第一季的创作后,又参与了此后的30集剧本的创作,但在本案审理期间,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参与创作了此后的30集剧本,故其该上诉主张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幸福的耙耳朵》第一季的剧本是马宁与四川台其他创作人员共同创作完成的作品。四川台有权以第一季剧本的设定为基础创作续集,其拍摄成电视剧并加以播放的行为,不构成对涉案作品著作权的侵害。从现有证据来看,续集只是沿用了第一季的基本设定,在情节安排、细节处理以及语言设计等多方面均与第一季有所区别,呈现出了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方式,构成新的作品。据此,马宁上诉认为四川台创作续集的行为侵害其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摄制权、获得报酬权、续写权、名誉权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马宁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456.5元,由上诉人马宁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良审 判 员  林涛代理审判员  周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