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民初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高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初字第00299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高某。本院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高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文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