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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川民初字第37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向鹏飞与四川全盛人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化中原油田普光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鹏飞,四川全盛人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化中原油田普光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川民初字第3787号原告向鹏飞,男,生于1984年1月24日,汉族,大学文化。被告四川全盛人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孔令梅,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毅,男,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石化中原油田普光分公司。负责人陈惟国,经理。委托代理人尹子元,河南若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向鹏飞与被告四川全盛人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化中原油田普光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鹏飞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鹏飞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向鹏飞承担。审 判 长  何大荣审 判 员  杨明润人民陪审员  张 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