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17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刘桂芹与杨根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芹,杨根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749-1号申请执行人刘桂芹,��,195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根年,男,195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桂芹与被执行人杨根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桂芹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张初字第00868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5604.65元。执行中,2013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杨根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12月28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同意按和解协议履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未执字第017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峰执行员 王宝娟执行员 王新君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