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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刑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柯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雁刑初字第0001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柯某某,男。2013年10月14日被抓获,同日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3)868号起诉书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柯某某犯非法行医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柯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0年在西安市雁塔区某某村713号私自开办“康复诊所”非法行医,2011年1月12日、2013年5月30日、2013年10月11日三次被雁塔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后,仍非法行医。2013年10月14日,柯某某在诊所行医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柯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处。庭审中被告人柯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非法行医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柯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0年在西安市雁塔区某某村713号私自开办“康复诊所”非法行医,2011年1月12日、2013年5月30日、2013年10月11日三次被雁塔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后,仍非法行医。2013年10月14日,柯某某在诊所行医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1、受案登记表、案件移交函、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处方笺、调查报告、卫生监督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票据、证明、户籍信息;2、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及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诊所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柯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柯某某具备监管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柯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毛宏波人民陪审员  杨 文人民陪审员  王雪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