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行非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赵某其它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海行非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海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晓民,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广华。被执行人赵某,住秦皇岛市海港区。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海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20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海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赵某非婚生一子为由,作出(2013)20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主要内容如下: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11550元。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征收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海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3)20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海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3)20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郭 安助理审判员 张喜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田晓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