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孙乐圆、张洁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银行某某支行,孙某某,张某某,钱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10号原告:某某银行某某支行。代表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光杰。委托代理人:张天云。被告:孙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银行某某支行诉被告孙某某、张某某、钱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某某银行某某支行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某某银行某某支行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一日代书 记员 陈奕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