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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张××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

案由

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昌刑初字第18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男,26岁(1987年8月6日出生)。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3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2013)1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喜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张××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平西府村主街街边,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奋斗》、《陆小凤传奇》等作品的光盘,后于2013年10月15日被当场查获,并起获尚未销售的光盘600余张,经鉴定,上述光盘均系非法出版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并有证人夏××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及到案经过,扣押笔录及清单,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物审查鉴定书,收据,工作说明及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影视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犯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晓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谢恩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