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台温民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余建平与熊佰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建平,熊佰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温民初字第1682号原告:余建平。委托代理人:卢红羽。被告:熊佰昌。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建平与被告熊佰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熊佰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6元,减半收取353元,由原告余建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欢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