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祁民一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原告汪某甲诉被告安徽省黄山祁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汪某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甲,安徽省黄山祁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汪某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祁民一初字第00013号原告:汪某甲,男,1958年2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操昭澜,安徽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黄山祁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汪某乙,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甲诉被告安徽省黄山祁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汪某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甲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甲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0元减半收取1015元,由原告汪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建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叶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