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民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绵阳市弘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江油市军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绵阳市弘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江油市军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保字第59号原告:绵阳市弘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法定代表人:周德旭,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油市军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法定代表人:舒光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弘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油市军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江油市军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7.5万元的财产,并由案外人刘宗军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江油市军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7.5万元的财产;查封案外人刘宗军所有的塔式起重机一台(产权备案号川BA-T—0812—00102)、晋AXV2**小汽车一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凌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