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恩施行非审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恩施市人民政府申请执行李莲碧恩市拆裁字(2013)12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市人民政府,李莲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恩施行非审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恩施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国庆,该市市长。被执行人李莲碧,女,生于1938年7月2日,汉族。申请执行人恩施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6月27日对被执行人李莲碧作出的恩市拆裁字(2013)12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莲碧未自觉履行行政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恩施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3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提供了相关材料。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恩施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符合法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粟敦燕审判员 袁桥成审判员 刘少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