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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恩施行非审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恩施市人民政府申请执行李莲碧恩市拆裁字(2013)12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市人民政府,李莲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恩施行非审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恩施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国庆,该市市长。被执行人李莲碧,女,生于1938年7月2日,汉族。申请执行人恩施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6月27日对被执行人李莲碧作出的恩市拆裁字(2013)12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莲碧未自觉履行行政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恩施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3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提供了相关材料。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恩施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符合法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粟敦燕审判员  袁桥成审判员  刘少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