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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经技区执仲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丁爱民与威海富丽实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爱民,威海富丽实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经技区执仲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丁爱民。被执行人威海富丽实业公司。上述当事人之间经济补偿金、伤残补助金、医药费纠纷案,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委员会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的威经劳人仲案字(2013)第86号、第87号、第97号、第10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丁爱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执行标的额0.11万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威海富丽实业公司的应收款及厂房拍卖剩余价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姚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