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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法民初字第036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周红与重庆市永川区青峰镇胡豆坪村袭字炉村民小组,重庆市永川区青峰镇胡豆坪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重庆市永川区青峰镇胡豆坪村袭字炉村民小组,重庆市永川区青峰镇胡豆坪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法民初字第03660号原告周红委托代理人喻小娟、吴明勇,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青峰镇胡豆坪村袭字炉村民小组。负责人王利,组长。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青峰镇胡豆坪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李文全,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黄万芳,重庆市永川区陈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周红与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青峰镇胡豆坪村袭字炉村民小组、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青峰镇胡豆坪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周红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周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怀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