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民三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文登市恒源商贸有限公司中心超市等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文登市恒源商贸有限公司中心超市,文登市恒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民三初字第926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红瑞,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玉华,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登市恒源商贸有限公司中心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文登市。被告文登市恒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文登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文登市恒源商贸有限公司中心超市、文登市恒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军生代理审判员 李 玉代理审判员 李现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