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赵俊魁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万刑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俊魁,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太原市;2003年1月22日因敲诈勒索被劳动教养1年6个月;2010年11月13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5日。2013年10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公刑诉(2013)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俊魁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国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俊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4日7时30分许,被告人赵俊魁进入太原市万柏林区XXX宿舍,盗窃被害人徐某放在入户门左侧单人床上的背包一个(价值人民币20元),内有驾驶证1本,离开时被被害人徐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俊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赵俊魁的供述,被害人陈述及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说明、指认照片及赃物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的劣迹材料及身份情况,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俊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敲诈勒索、赌博被劳动教养和行政拘留,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犯罪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俊魁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两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4日起至2014年2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