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成刑执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吐逊汉·赛都拉犯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吐逊汉·赛都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428号罪犯吐逊汉·赛都拉,曾用名吐逊古丽,女,1962年4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7日作出(2004)攀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吐逊汉·赛都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0元人民币。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6日作出(2004)川刑终字第6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0日作出(2007)川刑执字第64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0日作出(2010)川刑执字第4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起于2010年3月10日止于2028年3月9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2012)成刑执字第2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26年7月9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期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吐逊汉·赛都拉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93分。没收财产1000元人民币,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吐逊汉·赛都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吐逊汉·赛都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伟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张 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