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埇刑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化某、段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某,段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埇刑初字第0005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化某,男,汉族。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0月1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0月31日被宿州市公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12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段某,男,汉族,无业。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0月1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0月31日被宿州市公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12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3)9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化某、段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化某、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化某、段某在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市,对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金海派出所民警魏某、辅警李某等人进行辱骂,并对其拳打脚踢,妨害出警民警依法执行公务。上述事实,被告人化某、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魏某、李某、孟某、张某、刘某、饶某的证言、案发及某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化某、段某采取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化某、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均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化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管制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二、被告人段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管制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朱惠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东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