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诉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康叔春与王白银、黄志述、赵凤中、丹阳市翎鸿电器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志述,赵凤中,王白银,康叔春,丹阳市翎鸿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诉保字第0001号申请人黄志述。申请人赵凤中。申请人王白银。申请人康叔春。被申请人丹阳市翎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后巷镇庭和村。法定代表人朱翎鸿,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黄志述、赵凤中、王白银、康叔春因与被申请人丹阳市翎鸿电器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已经丹阳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丹阳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建议书。申请人黄志述、赵凤中、王白银、康叔春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机器设备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保全的金额为56723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价值56723元的机器设备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素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蔡保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