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134号原告:刘某某,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被告:高某某,女,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北川县人,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