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刑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自诉人冯某某诉被告人樊某甲、樊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榆刑初字第00025号自诉人冯某某。被告人樊某某。被告人樊某某。自诉人冯某某以被告人樊某某、樊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冯某某与被告人樊某某、樊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故自诉人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樊某某、樊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冯某某以与被告人樊某某、樊某某就其经济损失达成一致意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冯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郭玉婷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朝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