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5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连波诉被告王玉强、王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波,王玉强,王桂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585号原告张连波。被告王玉强。被告王桂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波诉被告王玉强、王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连波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连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均由原告张连波承担。审判员 安晓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