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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5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连波诉被告王玉强、王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波,王玉强,王桂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585号原告张连波。被告王玉强。被告王桂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波诉被告王玉强、王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连波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连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均由原告张连波承担。审判员  安晓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