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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户民保字第0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靳乃霞解除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靳乃霞,化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户民保字第00009-1号申请人靳乃霞,女,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户县玉蝉镇索家庄村,身份证号610125196707280821。被申请人化龙,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户县苍游镇叶口村,身份证号610125198903155234。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2014)户民保字第00009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化龙驾驶的陕A8T1**号小型轿车予以就地扣押,现被申请人化龙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反担保金,并要求解除对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陕A8T1**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颖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石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