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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海法温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福建海扬燃料油有限公司与防城港市富航海运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海扬燃料油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富航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海法温保字第1号申请人:福建海扬燃料油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城中村盛林庄207-3-303。法定代表人:曾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继承,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防城港市富航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兴港大道127号四楼(原首选商场)。法定代表人:施金才。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拖欠其10吨柴油货款计65000元及相关违约金为由,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扣押停泊在温州港的“富航669”轮并要求被申请人提供10万元担保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十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福建海扬燃料油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防城港市富航海运有限公司所有的停泊在温州港的“富航669”轮;三、责令被申请人防城港市富航海运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福建海扬燃料油有限公司或本院提供10万元现金或其他可靠担保,以解除船舶扣押;四、申请人福建海扬燃料油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四、扣船期间船舶的安全、管理由被申请人防城港市富航海运有限公司负责;五、本案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福建海扬燃料油有限公司负担;船舶看管费用由被申请人防城港市富航海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胜顺审 判 员  张 帆代理审判员  王智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谢鎔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