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民初字第17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曹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民初字第1764号原告曹某某,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陶化军,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秋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项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