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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原告严进义与被告何永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二初字第6号原告严进义,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委托代理人王永生,甘肃骊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永军,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严进义与被告何永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严进义以起诉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3年12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进义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进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严进义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克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玉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