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法刑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朱某某,冯某某犯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冯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巴法刑初字第0002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女,1973年1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3年8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监视居住。被告人冯某,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3年8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监视居住。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3)9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冯某犯重婚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惠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与被告人冯某于1990年同居生活,并生育两个子女。后被告人朱某离开冯某与被害人陈某于1995年11月14日在重庆市巴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1996年10月11日生育一女。2012年下半年至今,被告人冯某在明知朱某有配偶且尚未离婚的情况下,仍然与朱某在其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某处的住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3年12月24日生育一子。被告人朱某、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重婚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冯某在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凌某、李某甲、杨某、黄某、李某乙、刘某的证言,抓获经过,结婚证复印件,户口页,出生证明,出院证,被告人朱某、冯某的供述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冯某违反国家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没有与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明知他人未与配偶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重婚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重婚的事实,均可以从轻处罚。为此,对被告人朱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冯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二、被告人冯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钟曙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盈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