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榕民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洪龙江与福建华工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洪龙江,福建华工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保字第15号申请人洪龙江,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香港居民,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毛乃诠、阮受慧,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福建华工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日溪乡日溪村北湖山庄2号楼一层109室。法定代表人翁平。委托代理人童建炫,福建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3)榕民保字第313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双方当事人已就(2013)榕民初字第675号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故原冻结的被申请人福建华工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账户应依法予以解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华工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审 判 长 李瑞钦审 判 员 李 然代理审判员 潘 筝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