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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玄民特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有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有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玄民特字第50号申请人张有泉,男,1952年12月17日生,汉族。申请人张有泉要求宣告张素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张素珍,女,1939年2月14日生,汉族。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张燕系其妹妹,女,1949年9月28日生。申请人张有泉与被申请人张素珍系姐弟关系。2013年11月25日张有泉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张素珍长期患有精神病,经多次治疗没有效果,��申请宣告张素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依法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张素珍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被申请人张素珍系患精神分裂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张素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安洪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周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