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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杜恩英与沈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恩英,沈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85号原告杜恩英。委托代理人白晓光,系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78号。法定代表人黄明端。原告杜恩英诉被告沈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因诉讼主体错误,故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恩英撤诉。审判员  张文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姜晨阳 微信公众号“”